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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代理告诉你关于工伤认定的6个必备知识点
编辑:中懿(宁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3-02

  工伤保险代理公司告诉你关于工伤认定的6个必备知识点

  审判长释法一:工伤认定有期限

  2018年10月,陈某某工作的时候手被砸到,经医院诊断为肌腱炎。2020年2月,陈某某所属公司向中国人保单位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格,却被告知已经超过工伤认定审理时长。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规定评定工伤的,必须在工伤事故产生之日或是被确诊、判定为职业危害之日起1年之内提交申请,该申请办理确已超出审理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要求:“员工产生工伤事故或是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被确诊、判定为职业危害,所属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产生之日或是被确诊、判定为职业危害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如遇突发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允许,申请办理期限能够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提出工伤认定办理的,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在工伤事故产生之日或是被确诊、判定为职业危害之日起1今年年底,能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城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

  审判长提示劳动者,用人单位、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规定评定工伤的,理应按照所规定的期限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级中国人保单位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切忌“趴在支配权上入睡”。

  审判长释法二:工伤认定申报材料有要求

  某日早上,张某某在某个工程设计公司修建施工中承担组装铝合金板,因铝合金板从墙壁爆出并砸到了电缆线,导致电缆线反跳之后直接把它眼周击伤。该工程设计公司认为它与张某某无劳务关系。对于此事,张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到工作仲裁,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后复劳务纠纷起诉,法院裁定确定张某某与本工程设计公司间具有劳务关系,该裁定已生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起效民事判决确定,张某某与本工程设计公司存有劳务关系,张某某已带来了合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格;(二)与用人单位存有劳务关系(包含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三)医疗诊断证明或是职业危害诊断证明(或是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

  审判长提醒劳动者,以上材料系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必不可少的原材料。在其中,劳动者能够提供劳动合同书、社保缴费记录等相关材料用以证明劳动关系,医疗诊断证明则是由医院门诊出具加盖诊断证明书图章;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务关系存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办理确认劳动关系。

  审判长释法三:用人单位不称之为工伤,需承担证明责任

  马某某系某企业宣讲员,承担在附近的商场、生态公园、院校等场所派发业务流程宣传页。某日,马某某驾驶摩托车产生交通事故受伤,其称本来想前去附近生活广场传单派发,故应认定为工伤。某企业则认为马某某私自擅自离岗回家了造成安全事故,并不属于工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生活广场归属于有效办公场所,马某某的负伤地址合乎其前去该办公场所的有效路经;该企业从未有过立即证据证明马某某出事故负伤系因擅自离岗回家了,该观点欠缺真凭实据,故未适用公司的以上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员工或其直系亲属称之为工伤,用人单位不称之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担负证明责任。”

  审判长提醒劳动者,在工伤认定环节中,劳动者有可能和用人单位产生异议,对是否为工伤出现分歧。对于此事,劳动者能够主动要求工伤认定申请办理,用人单位若有不同的观点,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相对应证明责任。

  审判长释法四:上下班途中,产生交通事故受伤且非主责,可评定工伤

  某日早上8时30分左右,某企业员工林某某安全驾驶电动车前去企业上班路上,产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交通部门评定林某某不构成该交通事故主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带来了暂住证、租金交易记录、交通路线图、2018年2月份工资条、劳动合同书等证据,融合安全事故的时间也、地址,能证明林某某绑在上班路上发生事故致残,并且不担负安全事故主责,合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评定工伤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文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不是本人主责的交通意外或是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轮渡、动车追尾事故伤害的;”

  审判长提示劳动者,如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劳动者可以依照交管局机构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劳动者不构成安全事故主责的情形下,申请办理开展工伤认定。

  审判长释法五:“视作工伤”情况可评定工伤

  某日,甄某某某被同事发觉则在办公室内突发疾病,后复医务人员医治无效,公布甄某某某于当日身亡。法院经审理认为,甄某某的身亡情况合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甄某某某受到工伤事故归属于视作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工伤:(一)在上班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的;”

  审判长提醒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突发疾病视作工伤的情况,其适合标准为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如劳动者悲剧发生上述情况,其直系亲属能够申报视作工伤。

  审判长释法六:超出退休年龄规定的进城打工农户在上班时间内部原因公事故的,能够评定工伤

  上诉人邓某鼻祖杨某某于1947年出世,无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杨某某在超市里从业保洁工作时突发疾病,经医院门诊医治无效于当日身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录用的超出退休年龄规定的打工农户,在作业期限内、由于工作原因死伤的,理应可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代理公司提醒,如劳动者系超出退休年龄规定的进城打工农户,在作业期限内、由于工作原因产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以及直系亲属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申报工伤。